为保证体育教学、训练和群体活动有良好的环境和秩序,同时更好的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,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整体效益,维护好体育资产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:健身房是学校进行健身教学、训练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,不得侵占场地。
第二条:各运动队训练使用健身房,须事先提出使用计划,由体育部主任签批,交器材管理中心人员实施。
第三条:进入健身房内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,不得干扰教学、训练等各项活动。
第四条:未经管理人员许可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健身房内的器材带出健身房。否则视为偷窃行为,将当事人报送有关部门。
第五条:进入健身房后必须更换干净软底鞋(自备),举止文明,安全健身。严禁穿戴钉的硬底鞋或太脏的鞋进入健身房内。
第六条: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腐蚀剂等危险物品进入健身房内。
第七条:未经管理人员许可,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或关闭健身房内灯光。
第八条:保持健身房内干净整洁,健身房内严禁吸烟和乱扔果皮、纸屑或其它杂物,违者给予经济处罚。
第九条:爱护健身房内设施和器材,人人有责,凡人为损坏者要予以相应赔偿。
第十条: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和指导,不得私自移动器材,不得争抢使用器材。
第十一条:使用前先熟悉使用规程,如有疑问请向工作人员咨询,以免使用不当造成意外。
第十二条:年龄过高者,心脏病、高血压患者等请勿从事剧烈运动。
第十三条:私人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。
第十四条:练习结束后,应自觉对场地器材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归位,使之保持良好的环境和状态。